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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老师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

离职后

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和工妹儿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例回顾

2016年6月22日,某学校(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全职教师,乙方月工资标准为3300元。同日,该学校(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其中,第三条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不论何种原因,以下同)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乙方单独从事或与他人合伙从事与甲方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的义务;


2.乙方在与甲方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业务的第三方任职(包含兼职)、提供咨询、与之合作或成为股东;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接受与甲方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性业务的第三方提供的培训、资助、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五条约定:“竞业限制期间,乙方应当每月5日前,以亲自送达、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证明,包括在职证明、劳动合同或乙方社保缴纳记录等甲方认可的书面资料。


如乙方没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应向甲方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


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提供书面证明或书面承诺,或经甲方证实乙方提供的书面证明或书面承诺不属实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约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按月向甲方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证明或书面承诺后,经甲方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九条约定:“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如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二十万元的,乙方应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甲方所有。”


2018年4月10日,陈某与该学校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由该学校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陈某先生于2015年3月26日入职,担任高中学科部学科专员,于2018年4月10日离职……双方确认,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全部事宜无任何争议,且员工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2018年8月31日,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18)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28105号公证书证明,登录某公司官网可查询到,陈某已在该公司任职授课。




法院认为

法院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符合程序及仲裁法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26日,某学校以与陈某劳动纠纷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0月8日,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未作出受理决定并建议某学校到法院起诉,故该学校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


(一)、陈某与某学校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案中,陈某主张其在某学校担任专职教师,不是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掌握公司商业秘密,不应承担保密义务,且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履行的方式,缺乏合同关键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应当无效。


法院认为,首先,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竞业限制合同》内容可以看出,陈某自愿承担保守某学校商业秘密的义务,说明陈某明知自己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陈某应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从补偿金条款来看,《竞业限制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以对补偿金金额进行确定,同样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就不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


综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陈某是否应向某学校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金额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案中首先,陈某于2018年4月10日与某学校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8月31日即已加入某公司,并在该公司担任教师,该公司与某学校从事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向某学校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为200000元,但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仅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并未约定具体的金额及计算方式,陈某无法预见其在正常履行竞业限制后的可得利益。违约金应兼顾平衡惩罚性、补偿性和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虽然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若由违约方承担严重超过违约损失的后果,机械地遵循合同约定而不加以调整,将会导致实质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在该案中,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的约定明显不合理,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显失公平,应予以调整。根据合同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某学校未举证陈某违反竞业限制给某学校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故一审法院酌情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的130%即1950元认定陈某在违约状态下每月应支付给某学校的违约金。


违约金应从陈某加入某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某学校提供的公证书公证之日起起算(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违约行为实际消除的前一日,因《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为1年,违约金应最长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从2018年4月10日陈某离职之日起计算满1年之日)。


(三)、陈某是否应向某学校支付10万元违约所得的问题


《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陈某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所得的收益应当归某学校所有。该案中,某学校并未提供陈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所得收益的具体金额和相关证据,故其主张要求陈某将所得收益10万元交归某学校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法院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陈某继续履行与某学校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


二、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学校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按1950元/月标准,从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违约行为实际消除之日的前一日,最长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


三、驳回该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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